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我市2家餐饮,涉及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太仆寺旗妙侬粥品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
抽检日期:2024年10月16日;抽样基数:4个。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改正内容及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方可使用。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饮)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太仆寺旗妙侬粥品餐饮店已经向太仆寺旗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 太仆寺旗永禾豆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碗
抽检日期:2024年10月16日;抽样基数:4个。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样品名称: 盘
抽检日期:2024年10月16日;抽样基数:4个。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改正内容及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方可使用。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饮)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太仆寺旗永禾豆浆店已经向太仆寺旗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